“有些健身器械是一些爱心机构捐赠的,受赠单位就应该很好地维护和监管。作为一种大众体育活动设施,全民健身器材需要有关部门长期有效地维护。”市民孙先生说,《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、维修、管理资金,应当列入本级人民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。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、健全安全管理制度,依法配备安全保护设施、人员,保证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完好,确保公众安全。《全民健身工程管理暂行办法》第十四条中还明确要求受赠单位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,负责健身设施的日常管理,做好健身设施的维护和保养工作,发现健身设施损坏的,24小时内向生产企业或维修企业报修,对未及时修复的健身设施,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并张贴警示说明,现场设专人看护,以防止健身者再次使用造成伤害。
然而,从笔者连日来的走访和调查情况来看,本该负责管护的相关部门,由于资金或管理等原因,健身器材的管护工作很难落实到位,使得这些便民健身器材建成之后便被置之不理,造成了“有人建、无人管”的尴尬局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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